首页 > 知识百科 > 2021年1月30日黄道吉日查询(2020年1月2日黄道吉日查询)

2021年1月30日黄道吉日查询(2020年1月2日黄道吉日查询)

2022-12-04 22:14:01 知识百科

  鲁案[2022] 403号

  有些夫妇因一时冲动而离婚。

  事后又有复合的想法。

  所以还是住在一起。

  在此期间,如何认定双方的资金往来?

  如果再婚失败

  男方能拿回给女方买房子和车位的钱吗?

 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~

  基本事实

  原告李与被告赵(女)曾是夫妻。2015年12月,经法院调解,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,女儿由赵抚养。2016年10月,被告人赵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购房,首付11万余元,向银行按揭贷款43万元。2018年5月,被告人赵某在该小区购买了一个车位,并支付了车位款7万余元。以上房屋及车位均登记在赵名下。

  另查明,原告李于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,向被告赵转账28万余元。

  原告李某辩称,该小区房屋及车位虽登记在赵某名下,但为共同出资,其每月偿还房屋贷款至2021年3月。之所以这样,是因为双方都有再婚计划。2019年10月与被告人赵发生纠纷,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分居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购房款、车位款、房屋贷款等款项共计3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,并分割房产增值部分。

  被告赵辩称,双方没有复婚计划。上述款项用于双方子女的教育及原告李使用被告车辆的费用。被告赵承认双方婚后仍有联系,原告李偶尔会到被告赵处居住。

  法院判决

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一百一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八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1.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16.8万余元返还原告李;

  二。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案例解读

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和车位是否属于共同财产。被告是否应该将相关款项返还给原告?

  一、对涉案房屋、车位是否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的认定。

 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享有同一物的一份所有权的状态。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,车位也是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,且当时原被告双方均已离婚。原告虽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后向被告支付了多笔大额款项,但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共有房屋和车位。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诉讼请求。

  二。确定被告是否应该把钱还给原告。

  法院认为,原被告虽已离婚,但仍存在同居关系。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钱款是以与被告复婚为目的,属于附条件给付,应认定为彩礼。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复婚,也不承认涉案房屋及车位与原告共有。原告向被告付款的目的已无法实现,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相应款项,法院在法律上予以支持。

  考虑到原被告同居期间,被告仍与女儿共同生活,会有一定的生活、教育费用,且原告曾使用过被告的车辆等因素,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0%的费用,即16.8万余元(28万余元× 60%)。

  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赵提出上诉。二审后,赵撤回上诉。

  法官的陈述

 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长江路法庭一级法官林海涛

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:婚姻的解释(一)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经查明: 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;”。

  本案中,原被告虽曾是夫妻,但离婚后,原告李一直想与被告赵复婚,其性质应界定为有意与被告赵结婚。经审理查明,原告李某婚前给付被告赵某大量财物(原告辩称给付被告38万余元,经查证为28万余元)。这么大一笔钱和财产,应该算彩礼。从法律上讲,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。如果被告不同意复婚,原告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,原告支付的钱款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返还。

  ●法官:林海涛

  ●职员:李宇

  ●案例作者:林海涛

  出发地:青岛市黄岛区法院

  来源:山东高发

更多关于文章可以经常关注我们
转载请注明:http://www.cqcszx.com/zidian/301584.html

上一篇:2月16日是什么日子(阴历2月16日)

下一篇:返回列表

留言与评论(共有 0 条评论)
   
验证码:
热门文章